|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1.为维护汽车货运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明晰承运人、托运人、收件人及其别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和义务,维护正常的道路货运运输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运运输及相关的货物运送装卸搬运、汽车货运运输服务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汽车运输与别的运输方式实行货物联运的适用本规则。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从事货运运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3.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指的是使用汽车从事货运运输并与托运人签订货运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二)托运人,指的是与承运人签订货运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件人,指的是货运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四)货运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指的是以自身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各自与托运人、承运人签订货运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五)站场经营人,指的是在站、场范围内从事货物仓储、堆存、包装、运送装卸搬运等业务的经营者。 (六)运输期限,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末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千米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 (七)承运义务期间,指的是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件人(包括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所有時间。本条规定不影响到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货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义务达成的协议。 (八)运送装卸搬运,指的是货运运输起止两边利用人工或机械将货物装上、卸掉车辆,并运送到指定位置的作业。人工运送距离不超过两百米,机械运送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内货物运送除外)。 关键词:大件运输 |